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1.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购买各种债券和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租用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位于中国境内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对上述各项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除对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者外,一般都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只是对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该资产原值,以其余额计税。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