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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