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将其非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