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外资企业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 11:41: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中没有中方的资本。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者指外商在中国投资新建里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取得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1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购买与销售。领取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2、税务与外汇管理。
  3、财务会计。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雇工及工会。每月按照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限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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