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时,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人企业开户银行的余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入账。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对于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超过其往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3)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无论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汇率,收到的资本及相应的资产均应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股票而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股本;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资本公积。
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股本;按实际收到的股款(按收到股款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与该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资本公积。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