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2-11 10:47: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具体地,参加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投资者,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外国企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是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属于外国的居民法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以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种源泉控制征收方法,在国际上被称舻预提所得税”。
  (三)纳税义务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各自的法律地位不同,它们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公司,对我国政府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外国企业则属于非居民公司,仅对我国政府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我国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公司)的划分,是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即法人的社会住所所在地为标准的。这里的总机构有两层含义:(1)注册地在中国。享有中国法人地位。(2)在中国境内设立负责企业管理控制的中心机构。凡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即成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责任,即应就其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纳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则给予税收抵免。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责任,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纳税。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综上所述,我国在法人居民纳税人的界定上,实际上采用的是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较,这种界定面是比较窄的,它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因为确定企业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就要相应地对其承担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且允许其境内外的盈亏相抵。由于我国基本上是资金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又制定了较低的税率和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把居民纳税人的面定得过宽,财政意义不大,且抵免计算复杂,还会频繁出现企业境外有利润,但由于税收抵免使我国征不到税的情况;或者出现境外亏损冲抵境内利润,减少在我国的应纳税额的情况。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面。宜窄不宜宽。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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