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来源:优易学  2011-12-11 10:47: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是我国改革开放特定阶段为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税收举措,其主要特点是:
  (一)纳税人的特殊性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于内资企业。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范围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或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在国际上,通常划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项税收管辖权原则,许多国家按照此两种原则确定本国税收管辖范围。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地域管辖权,也称作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其含义是,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不论收入的取得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居民(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非居民公司),本国政府均可以行使课税权。
  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居住地管辖权,也称作居民管辖权。其含义是,本国政府对取得本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所得享有课税权,而不论这笔收入是来自本国疆域以内,还是疆域以外。
  各国政府有权从维护本国的主权和利益出发,根据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自行决定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由于各个国家都有权自行选择税收管辖权,而且大部分国家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必然会造成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即跨国纳税人的每一项跨国所得,既要受收入来源国管辖,又要受居住国管辖,因而形成国际重复课税。
  国际重复课税的实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课征了相同或相似的税。或者说,国际重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结果。因此,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就成为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必要举措。
  我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原则,确立税收管辖权。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方式、经营方法、财会处理等方面与内资企业有着较大不同。比如:大量存在着母公司与子公司、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以及各个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和收益分配关系;公司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工资薪金标准,可根据企业情况由董事会决定,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变得比较复杂,必须制定较为规范的各项规定加以管理。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加强反避税工作尤为重要。
  (四)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外资企业所得税坚持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保持了税法的连续性和税收负担的稳定性。同时,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第一次通过税收立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问题作出了防范规定,从而增强了我国税法的适用性。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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