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9: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自2003年3月1日起。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5)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青年人网助你成功
  (6)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上述第(1)条至第(5)条的规定处理:①经法院裁决同意的;②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③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7)不符合上述第(6)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见本章第六节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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