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8: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所得是指金融保险企业买卖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可按规定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青年人网与你同行
  (3)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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