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7: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人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话收人、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问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人、互联网收入等。
  (2)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人当期应税收入。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人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青年人网编注
  (6)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人。
  (7)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E1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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