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辅导: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8: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自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2)对于2000年12月31El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人总额5%的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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