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普单位:
按照《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为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掌握真实、有效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布置,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清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㈠核实在岗、非在岗会计从业人员;
㈡清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死亡后未注销的情况;
㈢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属于本级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
二、清查时间
㈠各县(区)要以这次全省清查为契机,克服困难,优化服务,全面对所属辖区的持证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清查情况报市财政局会计科,附情况说明。
㈡2008年8月30日开展市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清查统计、注册登记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清查统计、注册登记工作。
㈢2008年9月30日前开展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清查统计、注册登记工作。
㈣2008年10月30日前开展中央、省属驻普单位的清查统计、注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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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