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用独立估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作出独立估计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并与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当运用独立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独立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并针对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第五章 复核期后事项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审计完成之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估计提供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复核可能减少甚至取代对管理层形成会计估计过程的复核和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或取代在评估会计估计合理性时运用的独立估计。
第六章 评价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会计估计是否与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相一致作出最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数据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依据审计证据得出的估计结果与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估计金额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该项差异。
如果认为该项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予以调整。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项差异视为一项错报,并连同所有其他错报一并考虑,以评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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