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复核和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审计程序: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考虑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管理层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利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该信息是否与会计信息系统处理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恰当的分析,并将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合理基础。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主要假设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一致;
(三)这些假设是否与管理层合理可行的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观的、容易引起重大错报的或对情况变化敏感的假设。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特殊技术的复杂会计估计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的财务成果、所处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未来计划,复核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会计估计公式的持续适当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该风险受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性的影响;
(二)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的了解与评价;
(三)会计估计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第十八条 重要的会计估计通常需要取得管理层的复核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执行,并在支持作出会计估计的书面文件中留下证据
责任编辑:八月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