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二条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 重 大 事 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 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九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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