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来源:优易学  2011-10-15 14:17: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限定了可选方法的范围)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删除: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