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已经从存货盘点的数量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损失)以及存货盘点的价值损失(市场原因价值量减少)两个方面对“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加以说明,通过以上这两方面的阐述可看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是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货物、产品自身实体或是价值发生实质性的损失,其货物、产品的使用价值已降低或已不具有使用价值。 如果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属于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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