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内地与香港房产预售业务差异
来源:优易学  2011-5-15 18:33: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由于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而根据同一套原始资料向双方股东提供的财务信息也不同,必然导致双方股东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的不同,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误解。本文拟对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以下比较分析。
    一、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比较
    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内地会计准则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更侧重于收益确认的稳健性,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1.收入确认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只有当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预售业务中,无论是否向购买者收齐全额房款,均只能作为预收房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只有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结转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已售房产物业的销售成本和应缴纳的税金。
    按照香港会计准则,出售待售及待用于拆迁的物业收入于买卖协议达成时确认。发展完成前,预售发展中物业收入于签订买卖协议至发展完成时的期间,按迄今的发展成本占估计发展成本总额比例,即完工比例每期进行确认。每期可以是每月、每年,也可以是每季度。具体计算步骤为:①按照项目开工至今的累计投入和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计算项目的完工比例,完工比例=项目累计成本额÷项目总预算;②按照完工比例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收入;预算单位成本=预算总成本÷预算可销售面积;营业成本=累计销售面积×预算单位成本×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成本。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在开发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竣工前的若干期间收入为零,竣工当期收入突然畸高。而香港会计准则序时按期计算确认当期销售收入,使得各期之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但由于房产预售后,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购买方,该资产的主要风险仍属公司,如果发生意外,则对以前年度损益有较大影响。另外,在房产竣工后,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实际金额与预售金额之间有较大出入而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2.存货计量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房地产存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列示。期末,如果存货的市价低于历史成本,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物业存货包括发展中物业、待用于拆迁的物业及待售物业。发展中物业除包含发展成本以外,还包括按比例计算的经营溢利,并要扣除已收的预收款项。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符合历史成本和稳健性原则,但由于预售时向客户收取了部分款项,公司银行存款有所增加,这样就虚增了部分资产和负债。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由于已从物业存货中扣除了预收款项,因而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但对于存货中包含的利润,由于并未从中扣除营业税金,因而有不实部分,并且这些利润是否最终实现,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3.营业税金计提依据。内地会计准则按当期预收房款数额预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时,才按照确认的销售收入计算结转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香港会计准则按每期确认的营业收人计提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由于香港会计准则需要按期计算项目完工比例,以便据以计算确认当期损益和存货金额,因而要求当期严格按规定比例进行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而内地会计准则并没有类似要求。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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