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辅导:外企所得税预缴政策变化
来源:优易学  2011-4-19 13:15: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七、业务招待费: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法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较小者作为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应当对业务招待费认真控制,以取得较大税务利益。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法规定,广告费经核实据实扣除,宣传费也没有扣除限制。新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九、企业财产保险费:旧法规定,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租赁费:旧法规定,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新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旧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作出捐赠决定之前,应当合理估计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税法要求的标准之内。
  十二、准备金:旧法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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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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