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行为。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一些规定隐含在这个文件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股权行使价值的确定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说明为了不稀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固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权日)的市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期权发放日行权价格不明确,但是其确定的方式是已知的,此时,发放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授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只能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在行权前,报酬成本要预估确认并分配调整摊销转入费用;在行权之后,股票期权转入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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