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案例试题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18 12:37: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 6 )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 3125 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0.5 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 1 分)。 [ 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1 分)。 ][ 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1 分)。 ] (本要点共 1.5 分)
  (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0.5 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 0.5 分)。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1 分)。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 120 万元( 1 分)。 [ 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 120 万元( 1 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 60 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1 分)。 ] (本要点共 3 分)
  (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0.5 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0.5 分)。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1 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1 分)。(本要点共 3 分)
  (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 0.5 分)。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1 分)。(本要点共 1.5 分)
  (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 1590 万元( 1 分)。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 1320 万元( 1800 万元- 160 万元- 200 万元- 120 万元)( 1 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 90 万元( 0.5 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 180 万元( 300 - 120 )( 0.5 分)。(本要点共 3 分)
  ( 6 )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 80 万元( 1 分)。计算公式为: [1590 万元(破产财产额)- 40 万元(破产费用)- 80 万元(应付工资)- 220 万元(未交税金) ]÷3125 万元(破产债权额) ×200 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 80 万元( 2 分)。(本要点共 3 分)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