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认定考试组织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方式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五、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认定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应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公示网站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ecpmi.org.cn)
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