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网友“烦心的业主”表示,合理的方式应该是业主将物业费缴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物业服务情况向物业公司支付,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任晨光认为关于事实服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事实服务是长期以来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是对业主权利的不尊重,对合同法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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