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是连结在一起的,房价和地价是不可分割的,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价格中,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价格。
(一)房屋买卖价格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关系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均享有房屋地基和院落内的土地使用权。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其院落内的土地使用权将随之转移。这就是说,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其土地使用权将随之转让给买房人。在房屋买卖价格中,也就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越是在城市市区和繁华地段,房屋买卖价格中所包含的土地转让价格就越多,有些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还会大大高于房屋买卖价格。
在房屋成交价中,如何测定房屋所有权出售价格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含量呢?通常的作法是:首先,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房屋价格,然后从成交的价格中减去房屋价格,其余部分即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二)房屋租赁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租价格的关系
在实行商品租金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价格中,均含有土地出租价格(即地段级差租金)。商品租金互协议租金,一般均含有土地使用费与地段级差租金。从北京的情况看,地段级差租金,大体相当于商品租金的30%至300%。
地段级差租金的形成,是由于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增值的结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出租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金额,一般应占土地使用租金的50%以上。
(三)房屋抵押价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的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在进行房屋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在房屋抵押价格中,同样包含着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随同房屋所有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或抵交出让金的金额,一般应占全部抵押贷款扣除房屋抵押价格后剩余金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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