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概念。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价格。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不准买卖,只允许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出让或使用者之间转让。在现阶段土地价格的概念,是指土地一定使用年限的出让、转让价格,即土地使用年限内地租的总现值。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开发土地的附加成本,它可以计入再转让的地价中,但不能计入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中。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未经人类劳动开发的土地是一种自然物质,它本身并没有价值,所以它就不应该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价格。但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作为重要生产资料自然存在的土地,也作为商品参加了交换的行列,从而使土地也具有了价格。土地价格是以土地作为商品为前提的。
在改革开放以前,理论界许多人士认为我国的土地不是商品,不能流动,因而不应该有价格。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理论界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的突破,普遍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实行合理流动,以形成有效的使用结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宪法,明确了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之后,理论界对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和价格观念形成了共识。我国城市土地的价格不是土地本身的买卖价格,而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价格,是对未来地租的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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