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0-2-24 12:38: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建设用地

指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的集体土地。使用建设用地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前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营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临时用地

指被提供为暂时使用之土地。临时用地包括:建筑施工中的临时用房,堆料场和道路用地;工程地质勘测部门临时钻探及试验工作用地;进行桥梁作业过程中的施工便道、便桥占地;场外地上架设安装临时管道、电缆用地z军事急需所占的临时试验、演习场地等。使用临时用地需遵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工程项目施主,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川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用地的审批,需进行严格的控制,特别要防止一些单位将临时用地变为永久性用地。但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一部分土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确实需要,到期必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归还原土地所有单位使用。获准使用临时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从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都应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另行安排。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用地许可证

指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井颁发的、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的证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把用地许可证分为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两种,并分别把领取这两种用地许可证的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法》不再提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而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井做了如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税

指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的面积、价格或收益等征收的税。土地税也称地产税、地价税,是历史上最早的一种税收,各国普遍使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地税、中国的田赋和地价税等,都属于土地税的范围。最初的土地税以面积大小定税额多少,后来发展成为以生产的多少或土质的肥瘠程度定税额等级。近代资本主义与旧中国土地法规定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在私有制社会,土地是作为私有财产征税的,旨在保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土地征税,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税分为:(l)土地原价税,即按土地原价向土地所有人或典权人征收的税。(2)土地增值税,按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又可分为:①土地转移增值税,即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根据土地所有人出卖土地价格高于购人土地价格的部分征收的税。②土地定期增值税,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而土地价格有所增加时,根据增加数额征收的税。

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又称级差土地收入。指因占有条件好的土地而获得的额外纯收入。分级差地租I和E。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一般分配原则是:(1)只与城市土地位置有关而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所产生的级差地租,即级差地租I全部归国家所有;(2)由国家对土地的追加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E,也归国家所有;(3)由企业直接追加投资所产生的级差地租H,归企业所有。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分配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土地登记

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有关土地权益的事项,并得到记载的行为。土地登记是国家管理土地和确定地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法登记的一切材料、字据和图件,均具有法律性质,凡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最初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为了征收赋税和保护土地的私有制而实施的。资本主义的土地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资产阶级对土地的占有权。、自由买卖、出租和分摊土地税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登记,则是国家为确定、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一项法律措施。土地登记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资料。土地登记一般分为土地总登记和土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土地所有人申请的产权登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后,如有土地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设定和更正事项,应分别申请土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1)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土地登记通知单和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提交土地所在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同时提供有关土地权属和身份的证明文件,交纳土地登记费。(3)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者填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及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查。(4)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管理机关依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办理土地权属注册登记手续。(6)核发土地证书。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保存。

城市土地测量

指对市区每块土地进行测量,编定号丘,绘制l2500的户地图。城市土地测量可运用三角测量和户地测量。三角测量是在城市中选定若干基点(一般为大的建筑物),测量距离,联成三角网,控制全市,作为一个坐标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地形测量和户地测量。户地测量是对每个街坊内(一般在四条马路中间的一片土地)不同土地业主的土地一一进行测量,确定地形和面积;按每一街坊绘制12500的户地图,并将图中每块土地编定号丘,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丘的次序。经过登记和查实后,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土地统计

指把土地资源调查的结果,用数字、图表以及文字资料,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等,进行系统的记载、整理和分析,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及时编写、审核、上报、汇总的一项工作。土地统计是社会主义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能为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预测土地利用的变化趋势,为国家制定有关的土地政策及编制规划、计划和实现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土地统计的对象是国家的全部土地资源,包括陆地和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内海、领海等)。土地统计的基本项目是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统计的基本单位是土地使用单位。土地统计分为原始统计和日常统计两种,它们是土地统计工作的两个阶段。土地统计的工作程序:(l)收集土地的图件资料、文据资料和有关的专业调查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分类、分析,发现不足的,应通过专业调查使之完善;(2)准确编写统计文据,负责填写的土地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在土地统计文据上签名,承担责任;(3)及时呈报同级政府审核,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土地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如下三个基本原则:(1)确实性。土地统计文件应记载土地统计当时的土地实际状况。(2)严密性和连续性。在土地统计中,除了需要反映该类土地的面积外,还要反映其位置,载明东西南北四至;不仅需要在统计文件上进行数字统计,还要在图纸资料上进行土地界线变化的统计,使土地统计表格、统计图纸和实际保持一致。(3)文据性。文据即土地证、土地划拨批件,经过审批的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等。以文件为依据,就能保证土地统计资料在法律上、经济上、技术上准确无误。土地统计是一项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统计的资料及报表、簿册等只有实用意义,没有法律意义,但土地统计制度本身具有法律意义。

土地档案

指土地管理机关在进行土地登记、审批发证工作的同时建立的集中管理、系统完整的土地文件资料,即土地登记档案。土地档案是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的依据。土地档案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簿(又称地籍册)、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附图和土地证副卡。土地管理机关首先将各单位的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附图和土地证副卡整理、编写存档,然后填写土地登记簿。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证字号、存档材料编号、土地位置、土地使用总面积、土地权属、主要地类面积等。

地籍

指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等内容的簿册。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产的位置、种类、数量、质量、权属及其使用情况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而形成的簿册。中国历代政府都设立有关土地资料的簿册,作为征收税赋、摊派摇役的依据。地籍最初依附在户籍之中,后来由于土地作为私有财产的地位越来越高,作为税收来源的作用越来越大,就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簿册。后来地籍的概念有了很大发展,、它已不仅仅是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还包括了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及管理等内容。因此,地籍的含义也应理解为对有关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记录、权属登记等。它不但包括其登记簿册,还包括与之有关的文件、数据、表、卡和图纸等。目前一些国家还用自动测距、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地籍管理,形成了自动化地籍系统。

地籍特点

地籍的特点是:(1)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是国家采取的管理土地的综合措施之一。(2)地籍既包含土地数量、质量的调查统计,也包含土地权属的注册登记。(3)地籍是按地征收赋税的根据,又是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凭证。

地籍册

指土地登记簿册。它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资料之一。解放初期有两种造册方法:(1)"以丘为纲"造册,即把每一块土地按区、号、丘顺序排列制卡,详细注上土地业主的姓名、职业、通讯处、土地亩分、地价基数等项。这样,只要知道地籍丘号,就能查到土地业主是谁。这种以土地为纲的清册,俗称丘领户册。(2)"以户为纲"造册,即根据土地业主的姓氏,将同一业主的土地归户编在一起,按姓氏笔画排列制卡,详注土地的基本情况,只要知道土地业主的姓名,就可以知道他有多少土地。这种以土地业主为纲的清册,俗称户领丘册。地籍是管理和征税工作的重要依据,这种做法和经验现在仍可采用或借鉴。

地籍册填写内容

地籍册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证字号、存档材料编号、土地位置、土地使用总面积、土地权属、主要地类面积和变移记事等。

城市土地登记

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经登记后的资料和文件具有法律效应。城市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认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含图),有利于加强权属和地籍管理,防止权属混乱,保护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城市土地登记程序是:(1)申请,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刊2)交验证件;(3)查丈,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后,转测绘部门,由其会同申请者,进行查丈,确定方位、面积和"四至",并绘出平面图川的审批和发证;(5)归档,以备查考。

土地契约

土地契约也称租地合同。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用地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对双方都具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租地数量、用途、期限、租率标准、缴租形式,以及应共同遵守的其他事项。

土地证

政府颁发的载明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土地的方位、地级、面积、四至、用途、使用日期和权源等,以备查考的证书。经过登记和持有土地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均应重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过批准,更新证书。

城市地籍管理

国家为取得有关土地资料,而建立的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测量以及土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为了保证城市地籍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1)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进行,地籍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均由国家统一确定。地籍的簿册,图形(包括比例尺的要求)等格式、项目、填写内容及详略程度,统计登记的分类和填报的日期,均应按国家统一要求进行F(2)保持城市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即初始地籍和经常地籍之间,各种簿、册及年度报表的各项内容及数字,应互相连贯,构成完整的地籍资料系统。

地籍档案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工作中,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经过立卷归档集中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如土地来源,土地归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以及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方向等内容。建立地籍档案,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有助于分析用地情况,制定用地规划,特别有助于土地纠纷方面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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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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