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恶意串通概念
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2)构成要件
①主观因素:主观上故意,表现为事先达成合谋,也可表现为一方明确表示意思,另一方默契配合
②客观因素: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概念: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或目的上是非法的。
(2)注意: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构成。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③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④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②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③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①一类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无效合同对待;
②另一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①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②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③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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