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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