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辅导:移转登记和变更登记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7:03: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房地产权属总登记后,房地产权属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发生移转、分割、合并等变化;为使世人了解这种变化,公示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和新权利人取得权利,必须进行登记。这是登记证书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保持一致、使证书上权利状况与现实保持一致的必然手段。相对于初始登记,所有这些登记在理论上均称为变更登记(这是广义上的变更登记)。不过,按照《登记管理办法》,这里区分出移转登记和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进行转移登记。这里所讲的买卖、交换、赠与均是所有权从原所有权人移转至新所有权人,这种登记俗称过户登记。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继承、裁决也属于移转登记范畴,但根据传统观点,这种取得所有权是基于事实行为,毋需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

  共有财产的分割、法人分立或合并等严格地说不属于权利移转或取得,而是权利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应当属于变更登记范畴。

  划拨只是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它在性质上是设立物权行为,而不是移转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是设定他项权登记,不属于移转登记,最多属于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登记仅限于房地产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的登记,即在房屋的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面积增减、房屋翻建等情形下,产权人进行的登记称为变更登记(这仅是狭义上的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变更登记的有: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的法规称之为过户登记)。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租赁期间合同发生变化的;10)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1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期限改变或续展新期限的也需要进行登记。这种登记也属于变更登记范畴。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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