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辅导: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第36讲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11-24 10:27: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考点三  建筑工程价款的计算
【考点内容】 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合同价款的方式
有三种: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有关工程预付款的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备料款的回扣公式
起扣点=承包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工程进度款计算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竣工结算的原则: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工程竣工绪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竣工动态调值公式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B0、C0: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

案例1A424031
1.背景
某施工单位对某公寓楼投标中标,建筑面积为4326㎡,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合同工期330日历天,2005年9月1日开工。协议书合同价格为316万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单价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在2005年10月31日承包人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8%的和12%的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11月8日确认了该两项变更。11月18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11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报告。
2.问题
(1)按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该合同属于哪一类?
(2)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3)10月31日发现的清单漏项1项和工程量比清单超过的2项,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各用什么单价?
(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和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时间是否有效?是否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5)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何时支付该合同价款?
答案
(1)这是一份可调价格合同。合同造价的316万元属暂定合同价,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允许根据通用条款进行调整。
(2) 专用条款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是恰当的,因为涉及到的两个文件对工程价款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不明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也在此明确了。
(3)1项漏项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8%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内,故调整合同价格时,使用原清单的综合单价;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2%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上,故调整合同价格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在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后第11天,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是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8天后,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
(5)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案例1A424032
1.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一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设备费按总价的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5%,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指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表1A424032。
工程结算数据表(单位:万元)   表1A424032

月份
1~6
7
8
9
10
11
12
计划完成建支
工作量
1100
200
200
200
190
190
120
实际完成建支
工作量
1100
180
210
205
195
180
120
业主直供材料
设备的价值
90.56
35.5
24.4
10.5
21
10.5
5.5

2.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6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工程师代表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答案
(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200×25%=550万元
(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为:2200-550/62.5%=2200-880=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
1100+180+210=1500万元>1320万元
(3)1~6月份:
1~6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100×(1-5%)=1045万元
1~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045-90.56=954.44万元
7月份:
7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200=10%
7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项为:180-180×(5%+5%)=180-18=162万元
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62-35.5=126.5万元
8月份:
8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0×(1-5%)=199.50万元
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500-1320)×62.5%=112.5万元
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99.50-112.5-24.4=62.6万元
9月份:
9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5×(1-5%)=194.75万元
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2.5%=128.125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94.75-128.125-10.5=56.125万元
10月份:
10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95×(1-5%)=185.25万元
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2.5%=121.875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5.25-121.875-21=42.375万元
11月份:
11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11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1-5%)=171万元
11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2.5%=112.5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1-112.5-10.5=48万元
12月份:
12月份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20×(1-5%)=114万元
12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20×62.5%=75万元
12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14-75-5.5=33.5万元
(4)竣工结算时,工程师代表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80×5%=9万元

案例1A424033
1.背景
某承包商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的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可调,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费有三种可调:材料1占20%,材料2占15%,材料3占15%。价格指数见表1A424033。
价格指数表1A424033

费用名称
基期代号
基期价格指数
计算其代号
计算期价格指数
人工费
A0
124
A
133
材料1
B0
125
B
128
材料2
C0
126
C
146
材料3
D0
118
D
136
2.问题
(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竣工结算的原则是什么?
(2)如果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在6月30日被发包人认可,按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最迟应在何时之前结算?
(3)如发包人按期不结算,发包人从何时起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如果结算,承包人何时之前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4)用调值公式法进行结算,请计算该工程调之后的实际结算价。
答案
(1)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
竣工结算的原则是:完工、验收后结算;依法结算;实事求是结算;依据合同结算;结算依据要充分。
(2)如果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在6月30日被发包人认可,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发包人应在56天以后,即8月25日之前结算。这56天是: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8天,发包人审查28天。
(3)如发包人不按期结算,从8月26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如果结算,承包人应在14天内即9月8日前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4)用调值公式法进行结算,结果如下: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2000×(0.15+0.35A/A0+0.20B/B0+0.15C/C0+0.15D/D0)
 =2000×(0.15+0.35×133/124+0.20×128/125+0.15×146/126+0.15×136/118)
 =2000×(0.15+0.375+0.205+0.174+0.173)=2000×1.077=2154(万元)
调值结果为2154万元,即增加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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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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