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对建设监理的认识
来源:优易学  2011-11-25 13:08: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四是:行政管理中的问题
  
行政管理部门无发展监理事业的长远打算,缺乏对工程建设规模的了解和预测,对究竟发展多少监理单位,缺少定量的概念。审批的非科学性造成监理单位素质不高,不是不够用就是过滥。宏观管理缺乏科学性和预测性。缺乏完善的对监理单位素质行为的考核及检查办法。检查中随意性大,考核时无系统指标和程序,监理单位往往对行政部门的命令无所适从。行政管理部门在质量检查中,忽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只负连带责任,又因缺乏对工程质量罚款的细则,重罚或无依据处罚给监理单位增加了经济与心理重负。
  五是:建设监理单位的不良竞争
  
建设监理单位过度膨胀,恶性竞争较为普遍随着工程建设监理的全面推行,有些地方监理单位一哄而上,迅速膨胀。管理双轨制,这不仅使“三控、二管”难以协调,而且大大降低了监理的权威性和成效。没有充分发挥监理人员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作用,监理人员没得到应有重视。
  正视上述几个问题,并及时解决每有利于建设监理地位的提高,使工程建设监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方向发展,从而高效益、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指示,实际上就是要对传统的建设体制进行改革。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2.加速监理单位的改制进程 力争在尽短时间内,使所有的监理单位都做到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为由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个人独资形态的监理公司和合伙形态的监理公司,由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在实现上述改制时,不应过分强调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因这种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一旦经营权与所有权尚未全部分离,并没有触动国有权属,职工与企业分离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3.制定发展监理事业中长期规划 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投资力向、技术人员的后继和分布为依据,制定可行的有参照价值的监理发展规划,对各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数量、人员需求、知识结构做出预测,提出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强化管理工作。
  4.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中国的建设监理应牢牢把握机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促进监理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建设监理地位。以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小区建设为重点监理对象,逐步规范监理行为;合理发展监理队伍,工作中不仅学习工程技术知识,更应注重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加快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此外开展相关理论的研究,制定出更完善的规范和标准;大力提高技术服务的水平,优质、安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监理的立法,完善法规制度,《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出台,对工程建设监理是一件欢欣鼓舞的大事,从法律上确定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地位;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建立监理人才正常确认注册制度;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制度的领导,使建设监理向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工程建设监理地位才能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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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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