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考点解析(63)
来源:优易学  2011-9-25 17:40: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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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1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1)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2)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等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监理工程师

  命题点1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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