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焚烧量(kg/h) |
废物类型 |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
≤300 |
医院临床废物 |
20 |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 |
25 | |
300~2000 |
可焚烧的危险废物 |
35 |
2000~2500 |
可焚烧的危险废物 |
45 |
>2500 |
可焚烧的危险废物 |
50 |
指标 废物类型 |
焚烧炉温度 (℃) |
烟气停留时l司(s) |
燃烧效率 (%) |
焚毁去除率 (%)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
危险废物 |
≥1100 |
≥2.0 |
≥99.9 |
≥99.99 |
<5 |
多氯联苯 |
≥1200 |
≥2.O |
≥99.9 |
≥99.9999 |
<5 |
医院临床废物 |
≥850 |
≥1.O |
≥99.9 |
≥99.99 |
<5 |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5、主要污染因子
(1)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排放限值要求的项目:烟尘、C0、SO2、HF、HCI、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恶英类。
(2)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污染因子包括:PH、SS、CODCr、BOD5、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3)固体废物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6、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原则、总量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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