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1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4.相关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①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②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③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④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⑤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①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②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③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④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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