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的排放标准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7:08: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废水的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见附录十一。该标准包括4部分内容。(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部分行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水排放定额;(4)污水分析采样方法。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汞、镉、砷、铅、镍、苯并(a)芘等在动植物体内长期蓄积、毒性较大、影响长远的有毒物质。含有此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其排放去向和方式,也不按受纳水体功能区分,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指pH值、色度、SS、BOD、COD、石油类等20项污染物质。这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而对新老企业又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这就使排放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机地联系起来,与不同水域的环境目标联系起来,污水排入不同的水域功能区则执行不同的标准值。  
  标准中的部分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标准,规定了排水定额或水重复利用率,这不仅是为了压缩排水量,降低排污负荷,也是为了进一步采用负荷排放标准。不但要控制排污浓度,还要控制排水量和排污负荷。 
  2、部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该标准见附录十三。为了保护城市下水道设施不受破坏,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制定了本标准。  
  标准规定如下:  
  (1)严禁排入腐蚀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2)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堵塞下水道的物质。  
  (3)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氰化钠、氰化钾)、易燃、易爆物质(汽油、煤油、重油、润滑油、煤焦油、苯系物、醚类及其它有机溶剂)和有害气体。  
  (4)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5)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放射防护规定》CGBJ8—74(内部试行))执行。   
  (6)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部标与国标之间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某些地方由于侧重点不同,而有些差别。  
  1)国标列出了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和苯并(d)芘等九项一类污染物。部标亦列出类似项目,如汞及其无机化合物、镉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无机化合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等。除镍外,两标准基本一致。镍的标准值国标为1.0mg/L,部标为2.0mg/L;Cr3+国标为1.0mg/L,部标为3.0mg/L。国标所列苯并(d)芘对二、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2)国标中所列二类污染物共20项,对排入城市下水道并有城市二级生物处理厂者执行三级标准的数值;对于排入城市下水道并无城市二级生物处理厂者,按水体功能划分,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数值。后者要执行国标。由于城市下水道及污水处理厂设施属市政部门管辖,对有城市下水道且有集中二级生物处理厂者,一般执行部标。

  一般来说,应有一个统一标准为好。   
  3、国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为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本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实施办法和采样监测方法。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不适用于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等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废水排向渔业水体或海洋时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试行1979-03发布)及《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3)。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各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标准,但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国家、部和行业标准。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