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辅导:建筑与结构一般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30 16:35:4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附录E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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