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4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入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7 危险品总仓库区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箱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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