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安全师生产法及相关知识考点第三章(5)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11:16: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讯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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