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台湾地区特种行业安全法规概述
来源:优易学  2011-12-7 10:27: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对于特殊行业,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有关安全法典、法规、条例。这类法典、法规和条例在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该行业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开宗明义,就是为保证安全而专门制定和颁布。第二类是行业综合法规,但在法规宗旨中都明确保证行业安全是制定法规的目的之一。这类法规中,一般都设有关于安全管理的专门条款。同时,某些与安全有关的问题散见于其他部分的条款中,现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航空法
    从现已掌握的国外航空法规中基本上都是综合性行业基本法,安全管理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如1978年10月修订的《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全文十六章共计136条中,有关安全的条款就涉及4章十余条。其中,在第一章总则中专设第107条安全研究,分别列有:方针;报告;建议;规定及检索程序四项内容。同时专设第六章: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条例12条。主要内容有:关于安全的一般权力与职责,航空人员证书,航空器证书,航空营运人经营证书,航空运输设备的维护,航空设备的鉴定,航空机构的鉴定,申请方式,证书的修订,暂吊销和吊销,禁止事项,航空器噪声和声爆的控制和减弱,航空站经营证书等。第七章,航空器事故调查,共3条,即“涉及民用航空器的事故,涉及军用航空器的事故,特别调查委员会”。第九章罚则中,关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民事处罚等。另外在其他章节中还有部分条款是为保证航行安全而制定的。
    在前苏联的1983年航空法典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法典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证航空机飞行安全和满足苏联国民经济和公民的需要。”在该法典中,虽未列专门章节集中有关安全的条款,但这些条款规定都散见于各章节内容中。韩国、罗马尼亚等国的航空法都是类似的情况。
    二、消防法规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各国都十分注意消防法规的制定,并且大多是以独立法规形式颁布。法规的名称有“防火安全法”,“消防法”,“火灾防救法”等多种。
    如日本消防法,共设九章,四十八条,并在其下设子条几十项主要内容有:总则,预防火灾,危险物制造,贮藏,处理,消防设备,火灾警戒,消防活动,火灾调查,急救,罚则等项具体条款。
    英国的《防火安全法》内容涉及国务大臣制定防火法规的权力,防火安全局的权力,地方当局与防火安全局协商的责任,监察员的权力,防火检查员的权力,需要具备“防火安全证书”的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诉程序,以及本法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共计44条规定。
    前苏联的防火法主要内容包括:消防的目的和任务,消防组织的形式,消防机关的财政来源,消防机关的物质技术基础,国家的火灾统计,国家火灾统计资料的应用,消防安全纠纷的裁决,违反消防安全立法的责任、国际公约等四章17条。
    台湾《火灾防救办法》中,除上述与国外法规类似的内容外,还专设条款规定:
    (1)各县、市“政府”应经常举行防火宣传,每年至少组织2~4次扩大宣传,每次不少于7天;
    (2)每半年至少举行防火学习一次,并规定了学习内容;
    (3)对救灾灭火伤亡人员要予以奖励;
    (4) 在法规附表中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内使用灭火设备的种类、型号和单位面积配备量。
    全法共有十七条,上述四点形成其特色。
    三、船舶安全法
    从了解到的国外船舶安全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来看,虽然各有侧重,其宗旨都是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性。现以韩国的有关法规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船舶安全法》主要内容为:应具备的设施,满载吃水线的标示,无线电信设施,船
    舶安全,制造检查,检查机关,船舶检查官,检查证书生效及有效期,现场检查,申报及船舶的管理,罚则,罚则适用等共24项条款。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为:宗旨,用语定义,适用范围,海上安全管理(即航行辅助设施的设置及管理),海上安全教育,训练的实施,船舶的安全措施,发生海难时的措施,作业的监督,海上交通管理(即警戒)安全速度,冲突的危险,避免冲突的动作,狭窄水路管理,通航法,灯火及形象物,音响信号和发光信号,特定海域的设定及管理,罚则等共五章56条。
    四、交通安全法
    以韩国交通安全法为例,介绍国外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韩国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韩国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有:政府的政策,地方自治团体的政策,车辆制造者义务,车辆使用者的义务,交通安全管理者的资格和义务,车辆驾驶员的义务,步行者的义务,交通安全政策审议委员会,交通安全基本计划,交通环境的治理,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紧急时的求助体制,交通安全拉技的报告,权限的委任,罚则等。此外,由该国总统签署命令,颁布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除上述四种特殊行业安全法规外,还收集到一些如铁道法、港湾法、船舶法等。因这些法规者是本待业的综合性法规,有关安全的条款设有形式独立的章节,在此不作一一介绍。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安全法规情况概述
    在前面章节中,我们曾讨论到,工业安全法规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始终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而实现的,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起步早,速度快,水平高,为满足这种状态的需求制定出有关工业安全法规。而这些法规的实施,控制了事故发生,避免了人身与财产的损失,提高了生产效率,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
    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是原殖民地或农业国家,工业发展起步晚、历史短,因而在工业安全法规制定方面也要比发达国家晚许多,而且在法规内容上也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现试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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