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师管理辅导:行政强制在消防中的应用
来源:优易学  2011-9-18 14:37: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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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行政执法难一直是困扰消防部队的一个问题。结合消防部队和福建省的实际,本文试对消防工作中如何运用行政强制进行阐述。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含义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式和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下面我们将两者分开进行阐述。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区分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的区分
    1、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
    3、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故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二、消防工作中常用的行政强制
    下面结合福建省实际,就消防工作中常用的行政强制进行阐述。
    (一)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行政强制措施
    1、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即时强制
    1、强制征用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
    2、强制截断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强制拆除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4、现场管制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其它即时强制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三、完善消防行政强制的二点思考
    1、增加消防行政强制的种类。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对其进行设定。然而,无论是公安部出台的规章还是《福建省消防条例》都很少对消防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特别是对确保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几乎没有。考虑到立法工作的难易,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增加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黑龙江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财物、吊销证书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消防行政强制的种类。
    2、规范消防行政强制的程序。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程序法,基本上由各部门自行规定。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根据学历研究,适用行政强制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危害行为——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制作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执行(应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即时强制由于其紧迫性,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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