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证据也要提交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09-12-28 11:38: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而拒不提供自己所持有的于己不利的证据。对这种行为,法律是否支持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黄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总账会计。1996年8月至2000年6月间,黄某因为出差、住院等原因先后20多次向建筑公司借款共41230元。这些借款都在建筑公司留下了会计凭证作为证明。
    2002年,建筑公司与黄某在还款问题上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认为,黄某所借的41230元欠款一直没有偿还,而黄某则表示在职期间的所有欠款均已结清。一个要求还款,一个认为已还,双方争执不下。建筑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为由,通知建筑公司不予受理。建筑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建筑公司提出了部分借条和原始凭证证明黄某确实借款41230元至今未归还,并据此要求黄某还钱。但黄某辩称,根据建筑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和往来细账的记录,他已经归还了全部欠款。而建筑公司从原始财务凭证中擅自撕下部分凭证作为起诉依据,违反了财务纪律。黄某要求建筑公司提供涉及到其本人往来的1996年至2000年的所有已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财务账册。黄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建筑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于1999年6月29日向原告偿还所借差旅费、医药费、住宿费31374.2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主张黄某向其借款41230元,有原始借据为证,应予认定。黄某提出31374.26元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黄某已偿还部分借款,尚欠的借款,黄某应当偿还。故判决黄某向建筑公司偿还欠款9855.74元,案件受理费由建筑公司承担1255元、黄某承担404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建筑公司和黄某均不服,同时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建筑公司虽然提供有黄某签字的有关单据,但该单据是从原始财务账册中抽取,并不能反映整个财务往来,故无法确定黄某是否欠建筑公司的款项。建筑公司在黄某要求提供原始财务账册的情况下,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供出原始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1659元,均由建筑公司负担。 
    可见,提供证据也应当诚实。在法庭上往往一方当事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不会提出,但如果对方知道该证据对自己有利而在法庭上要求己方提出的话,即使己方不提出该证据,法庭也可以判断该证据存在。这样不提出不仅毫无必要,而且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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