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第十二章第三节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3 13:24: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⑤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考试大整理
  ⑥ 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入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 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二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具体操作中,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除《示范法》本身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南》,内容包括守法背景和条文说明,将有助于向各国政府和学者解释作出这些规定的原因和考虑,并有助于各国考虑是否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对《示范法》的某些条款作出更改。
  2、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大规模推广,交易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电子签字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贸法会继《电了商务示范法》之后,又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该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数字签字(Digital signature)、电子签名等具有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统一起来,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为电子签字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的概念
  1999年9月,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次会议曾经在《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中对电子签字的概念给出了一个表述,但在第36次会议上,第35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条款没有通过,因为“强化电子签字”这一概念所引起的问题尚有待澄清。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8次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重新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
  “‘电子签字’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
  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提出的电子签字概念,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数字签字、电子签名等具有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不偏重任何技术的原则。在促进电子签字发展的同时,也考虑到公钥加密技术的替代问题,考虑到其他电子签字方式的发展问题。
  (2) 电子签字的功能
  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由此可见,“签字”的目的是为了将签字人的身份、签字人的意向以及所签发的文件内容连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以确保该文件内容是签字人真实意向的表达。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具有书面签字功能的电子签字。电子签字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字同样的功能,不同的是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来实现的,同时它还具有比手写签字更为宽泛的功能。
  (3) 电子签字中当事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
  按照《电子签字示范法》,参与电子签字活动包括签字人、验证服务提供商和依赖方。“签字人”指持有电子生成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行事的人;“验证服务提供商”指签发证书或可以提供与电子签字相关的其他服务的人;“依赖方”指可以根据证书或电子签字行事的人。
  《电子签字示范法》制订了签字当事方(即签字人、依赖方和验证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评定标准。
  ① 签字人的行为
  《电子签字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签字人的行为。如果签字生成数据可用来生成具有法
  律效力的签字,则各签字人应当做到如下条款:
  ·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字生成数据。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毫无任何不适当的迟延,向签字人按合理预计可能依赖电子签字或提供电子签字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员发出通知:签字人知悉签字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字人知悉的情况引起签字生成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很大风险。
  ·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字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字人作出的关于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
  若签字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应承担责任。考试大收集
  ② 依赖方的行为
  《电子签字示范法》第11条规定了依赖方的行为。如果依赖方未能做到如下条款,应当负法律后果:
  ·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
  ·在电子签字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
  ·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
  ·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③ 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
  《电子签字示范法》第9条规定了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如果验证服务提供商为证明一个作为签字使用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字而提供服务,则该验证服务提供商应当做到如下条款:
  ·按其所作出的关于其政策和做法的表述行事;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其作出的有关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
  ·提供合理可行的手段,使依赖方得以从证实中证实下列内容:其一,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身份;其二,证书中所指明的签字人在签发证书时拥有对签字生成数据的控制;其三,在证书签发之时或之前签字生成数据有效。
  ·提供合理可行的手段,使依赖方能在适当情况下从证书或其他方面证实下列内容:其一,用以鉴别签字人的方法;其二,对签字生成数据或证书的可能用途或使用金额上的任何限制;其三,签字生成数据有效和未发生失密;其四,对验证服务提供商规定的责任范围或程度的任何限制;其五,是否存在签字人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其六,是否提供了及时的撤销服务;其七,验证服务提供商应提供签字人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应确保提供及时的撤销服务;应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提供其服务。
  ④ 符合电子签字的要求
  《电子签字示范法》第6条阐述了符合电子签字的要求:
  ·凡法律规定要求有某人的签字时,如果根据各种情况,包括根据任何有关协议,使用电子签字既适合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也同样可靠,则对于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字要求。
  ·无论第一款提及的要求是否作为一项义务,或者法律只规定了没有签字的后果,第一款均适用。
  ·就满足第一款所述要求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其一,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而不是还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其二,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是还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凡在签字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其四,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凡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
  ·第三款并不限制任何人在下列任何方面的能力:其一,为满足第一款所述要求的目的,以任何其他方式确立某一电子签字的可靠性;其二,举出某一电子签字不可靠的证据。
  第6条是《电子签字示范法》中的核心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字具有与手写签字同样的法律后果。
  ⑤ 电子签字的法律地位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当事方在使用电子签字技术而不是将争端提交法院时,需要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某项签字技术可满足高度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就应该有对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技术特性进行评估的方法,这种签字技术也应相应地获得某种形式的承认。国家可以建立任何实体,如认证机构(CA),承认对电子签字的使用,确立其效力或以其他方式验证其质量。
  若法律确定实行电子签字,则在确定某一证书或某一电子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时,不得考虑签发证书或生成或使用电子签字的地理地点、或签发人或签字人的营业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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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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