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关于网络域名纠纷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优易学  2011-1-7 11:19:0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四、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
  解释第四条列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必备要件:
  1、 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合法有效;
  2、 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
  3、 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4、 被告具有恶意。
  上述规定显然吸取了包括1999年9月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等在内的国际立法成果,它的核心要件在于客观要件—相似性和主观要件—恶意两大方面。 其中客观要件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一般要件,它是外在的,可以经过外表观察确定,即只有当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等客观上具有模仿、翻译、音译等现象时才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释将如何判断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单独列明,一方面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且特别强调了驰名商标不需要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这一条件。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种做法不仅来源于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应当属于司法调整范围的法律理据,根本还体现了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最后救济手段的基本理念。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除了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行政规章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认定标准,但目前现状是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力,驰名商标经常遭到肆意侵权,长此以往必然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高法为了实际需要作出如此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但这毕竟只能解燃眉之急,长远而言仍以补充修改商标法为根本解决之道。
  在主观要件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恶意要件仅仅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恶意要件是主观的、内在的,不容易掌握,所以解释第五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判定恶意的五种情况 以及二种不构成恶意的例外情况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引导权利人更好地举证,而且使原来难以掌握的主观要件有了客观认定标准,使解释更具操作性。解释突出规定恶意要件体现了司法对网络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等同于传统领域的态度,其本意可能是考虑到域名毕竟与商标、商号等有较大区别,其主要功能仍体现在技术方面,就目前而言域名对商标、商号等传统权利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从鼓励网络业发展的角度,不宜作过多限制。
  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首先是停止侵权,在具体判决中则体现为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域名或者注销侵权域名。
  其次是恢复原状,由于域名本身应当属于请求人所有,因此可以直接判令域名转归请求人所有。但笔者认为,如果是国内域名还好说,找CNNIC办理变更手续就行了,但国际域名注册在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有关判决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执行,实际操作起来将有不少问题。但是解释毕竟从保护权利人根本利益和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不避艰难而坚决地作出了上述规定,其勇气不禁令人要击节叫好。
  其三是赔偿损失,一般而言,被告非商业性质的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一般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只有当被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该域名时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时侵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损失。虽然解释没有明确损失的范围,但由于我国传统立法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经就损害的计算原则和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援引或参考类似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总体而言,解释的及时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域名纠纷指明了具体的司法解决方案,虽然解释并未涉及如何解决如:“反向域名侵夺” 、“平行域名权利” 等多个域名纠纷中的新问题,也未能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解释毕竟构建起了域名的基本法律秩序。可以预见解释的出台将有力地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域名纠纷,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进一步深化修改提供可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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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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