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之药事管理法规考点解析(5)
来源:优易学  2011-4-6 10:25: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医药书店

  ☆ ☆☆☆考点5:处方限量及计算机处方要求

  1.处方限量

  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 注明理由。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2.计算机处方要求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 ☆☆☆☆考点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处方的要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必须做到"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②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人员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2)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3)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4)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

  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5.处方调剂权取消的情况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 ☆☆考点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的要求

  1.完整性与合法性审核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适宜性审核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问题处方处理

  (1)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2)滥用和误用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3)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4)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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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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