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基础知识辅导:货运常识和货运业务解释
来源:优易学  2011-7-31 14:27:1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二、货物的搬人、装车和卸车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搬人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末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他场所,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 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贷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午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现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发现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XX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伺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办理。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同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污染的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剧、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三、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电报等方法或商定的方法通知的,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埋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在车站公共场所内卸车的整车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装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将货物的防护、衬垫物和从货位清扫出的残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扫货位时,应按规定支付货位清扫费。交付货物时,由铁路负责装汽、马车的,不核收货位清扫费。
  货物运到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1)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2)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3)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货物运到期限在11日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规定计算违约金:
  快运货物运到逾期,除依照《快运货物运输办法》规定退还快运费外,货物运输期间,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并应依照本条规定,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兔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如收货人于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货物发生滞留时,发生货物滞留的车站,应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滞留时间和原因。到站应将各种情况所发生的滞留时间加总,加总后不足1日的尾数进整为1日。
  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
  承运人不办理: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
  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前变更办法另行规定。
  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运输阻碍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行车中断,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时,铁路局对已承运的货物,可指示绕路运输。或者,在必要时先将货物卸下,妥善保管,待恢复运输时再行装车继续运输,所需装卸费用,由装卸作业的铁路局负担。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可造成货物损失时,车站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请其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比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所得剩余价款,通知托运人领取。
  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
  铁路在保证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向企业出租铁路货车。企业需要租用货车时,应向所在地车站或铁路局提出书面要求,经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后,由车站同企业签订租车合同,并核收货车租用费。租车合同不得跨年度。
  货车出租期间需要入厂检修,而租车单位要求不解除租车合同,经铁路局同意,可保留原车租用权,退还在厂检修期间的货车租用费。对送检和检修完了的货车,应由租车单位提出货物运单办理托运手续,按规定支付运费。
  企业退租货车,应将货车上由租车单位涂刷的标记抹消,并向原拨车站交还,经出租铁路局同意也可在指定的车站交还。
  托运人使用自备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应与过轨站签订过轨运输合同,报铁路分局批准。对租用铁路的货车,在铁路区段内运输货物时,可在租车合同内商定。过轨的自备货车,在过轨站须经铁路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检查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自备货车”或“租用货车”字样。空车回送时,应提出货物运单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托运人对过轨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的货车,应在车辆两侧中部标明“某某企业自备车”或“某某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按规定涂
  四、 货运事故赔偿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
  承运方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已投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三)不保险、不保价运输的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损失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规》中也规定,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损坏负赔偿责任。
  据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的货损、货差事故,就必须本着负责运输的精神,主动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然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货物包装的确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六)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赔偿的受理: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依章填写“赔偿要求书”由货物的到站收理。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 
  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要认真审核:
  1、赔偿要求人是否具有正当的要求权利,具有要求权利的是托运人、收货人或是托、收货人所委托的代表人、代理人。
  2、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
  《货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一百八十日。
  3、“赔偿要求书”填写是否正确,符合规定;提赔款额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结算银行名称和帐号是否齐全;个人的通信地址是否清晰。
  4、所附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证明文件应包括:
  (1)货物运单(货物全部灭失时,为领取货物凭证);
  (2)货运记录货主页;
  (3)货物损失清单,必要的“事故货物鉴定书”;
  (4)要求赔偿的价格证明,不能提出原发票时,可将原发票做成抄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按声明价格办理的个人运输物品,盖有发站日期戳的声明价格物品清单。
  车站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明戳记或专用章,交給赔偿要求人。
  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理赔偿的为20日;铁路局办理赔偿的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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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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