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二、代理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有3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