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进口货物运输
来源:优易学  2010-1-28 11:41: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6.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①铁路的责任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②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这些后果可具体表述为: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预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
  发生雪(沙)害、水灾、崩爆和其他自然灾害,按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执行。
  (2)货运事故的赔偿
  ①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按每批货物,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或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货价的规定,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而发送路又未参加货物到达国所参加的国际联运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如货物毁损发生在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时,则应由收货人直接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到达路或其他路提出赔偿请求。
  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向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时,应由收货人直接向到达铁路提出赔偿请求。铁路在审查属于国际货协参加路责任的赔偿请求后,应将结果通知赔偿请求人,如发现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属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责任,则应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同时应将赔偿请求书随附的文件退还赔偿请求人。以便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责任路直接提出。
  由全权代理人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
  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铁路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给赔偿请求人以答复,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的款额。
  ②提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
  赔偿请求人在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同时提出下列文件:
  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货物部分灭失、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货物运到逾期赔偿请求书一式两份;
  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我国铁路承运的联运进出口货物,如多收了运送费用,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正式函件,注明运单号码、发站、到站、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承运日期、已付款额和要求退还款额等。此时,发货人可不提出运单副本,但收货人仍需提出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除需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或运单副本外,有时还应添附商务记录、证明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价格的文件,以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③赔偿请求的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上述期限按如下方法计算:
  关于货物部分灭失、毁损、重量不足、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天起算;
  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上述款额的赔偿请求,或由于运价适用不当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求,自付款之日起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算;
  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算;
  ④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
  a、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铁路对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损失赔偿应按外国售货者帐单中所列的价格,或按从该帐单中摘录的价格计算。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货物的价格,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
  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
  除货物灭失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其灭失部分的运送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未纳入货物价格内,则均应予以偿还。但同运输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则不予赔偿。
  b、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的赔偿额
  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但不赔偿其他损失。
  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偿。
  c、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照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罚款(参见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方法)。
  以上各项赔偿额,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的货币支付。如用某一国货币表示的款额,在另一国支付,则该项款额应按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支付路国家的货币支付。
  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予答复,此时铁路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
  (3)诉讼与司法管理
  ①诉讼的提出
  凡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起诉讼。但诉讼的提出仅限于特定的情况,一是铁路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赔偿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180天内未给予答复;二是铁路在180天内已将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通知请求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有起诉权的人才可对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提起诉讼。
  ②诉讼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诉讼,与赔偿请求时效一样,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货物运到逾期的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从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书之时起,时效期间即行中止。但从铁路将关于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已通知请求人之日(以发信邮局戳记上注明的日期或赔偿请求人收到拒绝赔偿通知书的日期)起,时效期间仍然继续。时效期间已过的赔偿请求和要求,不得以诉讼形式提出。
  ③受理诉讼的法院
  只能在受理赔偿请求铁路的国家的适当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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