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注:
①货主与货代建立货运代理关系;
② 货代填写托运单证,及时订舱;
③ 订舱后,货代将有关订舱信息通知货主或将“配舱回单”转交货主;
④ 货代申请用箱,取得EIR后就可以凭此到空箱堆场提取所需的集装箱;
⑤ 货主“自拉自送”时,先从货代处取得EIR,然后提空箱,装箱后制作CLP,并按要
求及时将重箱送码头堆场,即集中到港区等待装船。
⑥ 货代提空箱至货主指定地点装箱,制作CLP,然后将重箱“集港”;
⑦ 货主将货物送到货代CFS,货代提空箱,并在CFS装箱,制作CLP,然后“集港”;
注:⑤、⑥、⑦在实践中只选其中一种操作方式。
⑧ 货主委托货代代理报关、报检,办妥有关手续后将单证交货代现场;
⑨ 货主也可自行报关,并将单证交货代现场;
⑩ 货代现场将办妥手续后的单证交码头堆场配载;
⑩ 配载部门制定装船计划,经船公司确认后实施装船作业;
⑩ 实践中,在货物装船后可以取得D/R正本;
⑩ 货代可凭D/R正本到船方签单部门换取B/L或其他单据;
⑩ 货代将B/L等单据交货主。
注:为方便图示,用两个方框表示同一个货主。
(3) 整箱货主要出口货运单证
① 货主委托货代办理运输事宜的单证:该类单证可分为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基本单证即通常每批托运货物都须具备的单证,包括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磅码单)、规格单等。特殊单证是在基本单证以外,根据国家规定,按不同商品、按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出口地区需向有关主管机关及海关交验的单证。如出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商检证、动植物检疫证、卫生证明等、进料、来料加工手册、危险货物申请书、包装证、品质证、原产地证书等。在此介绍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和有关危险品单证及有关问题。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ntrusting Order For Export Goods)简称委托书。货运代理人接到委托方的委托书后,应及时加以审核,根据要求及时联系有关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如某些要求无法接受或船货衔接存在问题,应迅速联系委托方征求意见,以免贻误工作。委托书详列托运各项资料和委办事项及工作要求,如装运事项、提单记载事项、运费结算事项等,是货运代理人的工作依据。
危险品单证及相关问题如下。
危险货物由于具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放射等危害特性,在进出口运输安排上要求较高、难度较大,托运的手续和需要的单证比一般普通货物复杂、烦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对海运危险货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且该规则(2002年版第31套修正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规则。
第一,缮制托运单。危险货物的托运订舱必须按各类不同危险特性,分别缮制托运单办理订舱配船,以便船方根据各种不同特性的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隔离要求分别堆装运输,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证和合同中同时出运氧化剂、易燃液体和腐蚀品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按三种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切不能一份托运单同时托运三种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否则,船方会将三种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装在一起,易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装箱运输,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同装一集装箱内。
第二,托运时应随托运单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危险货物说明书”或“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一式数份,显示品名、别名、分子式、性能、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等内容,供港口、船舶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参考。
第三,托运时必须提交经海事局审核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简称:货申报),船舶代理人在配船以后凭此申报单(货申报)再向海事局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简称:船申报),港务部门必须收到海事局审核批准的船申报后才允许船舶装载危险货物。
第四,托运时应提交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进行过各项实验结果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证书”。该证书需经港务管理局审核盖章后方才有效,港口装卸作业区凭港务局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同意危险货物进港并核对货物后方可验放装船。
第五,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后,还需填制中英文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一式数份,分送港区、船方、船代和海事局。
第六,危险货物外包装表面必须张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具体标志或标记图案需参阅危规的明细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除箱内货物张贴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外,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外部四周还需贴上与箱内货物内容相同的危险品标牌和标记。
第七,对美国出口或需在美国转运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供英文的“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简称MSDS)一式两份,由船代转交承运人提供美国港口备案。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需填写:概况、危害成分、物理特征、起火和爆炸资料、健康危害资料、反应性情况、渗溢过程、特殊保护措施、特殊预防方法等九项内容。
第八,罐式集装箱运散装危险货物时,还须提供罐式集装箱的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对美国出运危险货物或在香港转运危险货物,还需要增加一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推荐使用的“危险货物申报单”。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②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场站收据”联单):现代海上班轮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件杂货运输占极小比重),为简化手续即以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作为集装箱货物的托运单。“场站收据”联单现在通常是由货代企业缮制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因此托运单也就相当于订舱单。我国在1990年开始进行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简称“集装箱工试”。该项工业性试验虽已结束,但其中的三大单证的原理一直使用至今。三大单证是:出口时使用的“场站收据”联单、进口时使用的“交货记录”联单和进出口时都要使用的“设备交接单”联单。现以在上海口岸进行的“集装箱工试”的“场站收据”联单为例,介绍其各联的设计和用途:
第一联 货主留底(早先托运单由货主缮制后将此联留存、故列第一联)
第二联 船代留底
第三联 运费通知(1)
第四联 运费通知(2)
第五联 装货单(Shipping Order),
第五联(附页) 缴纳出口货物港务申请书(由港区核算应收的港务费用)
第六联(浅红色)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七联(黄色)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正本
第八联 货代留底
第九联 配舱回单(1)
第十联 配舱回单(2)
第十一、十二联 白纸联(现在这两联白纸已不用)
以上一套十二张,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受订舱后在托运单上加填船名、航次及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基本上保持一致),并在第五联装货单上盖章,表示确认订舱,然后将二至四联留存,第五联以下全部退还货代公司。货代将第五联、五联附页、六联、七联共四联拆下,作为报关单证之用,九或十联交托运人(货主)做配舱回执,其余供内部各环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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