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内蒙古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按照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表(课程部分)》,导师、系主任签字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一份备案。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总学分为17~19学分。博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两大类。其中:
一、学位课(不少于10学分)
1. 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原理(40学时)2学分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教学纲要,由任课教师指定学习马克思主义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的代表著作。采取教师讲授、学生自学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
考核方法:由学生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撰写一篇课程论文(0.5~1.0万字)。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2. 外国语(英语)(140学时)4学分
其中:64学时为听说课程,56学时为写作课程,20学时为阅读课程。
考核方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口试成绩占50%)。笔试主要考核博士生写作能力;口试主要考核博士生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博士生在通过英语课程考试,小语种博士生英语应达到第二外国语要求的水平后,方能取得该学位课程的规定学分。
3. 基础理论课(40学时)2学分
在基础理论课中不设置数学课的专业,应另外开设有关的学位课,修满2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4. 专业学位课(40学时)2学分
按博士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安排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教师要向博士生明确学习要求,指定主要参考书目。专业学位课考试内容包括本学科的基础和专业知识两方面。考试一般在博士生入学后1年内完成。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二、非学位课(7~9学分)
1. 必修课(5学分)
(1)学科专题讲座(20学时)1学分
要求博士生导师或导师组成员在相关学科范围内组织开设学科前沿专题讲座课。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2)学术报告(1学分/次,共4次)4学分
学术报告从博士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每学期作1次学术报告,共4次(其中要求至少有1次要用英文书写学术报告的主要内容)。
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要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范围内组织博士生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以及有关研究生参加听讲,提倡当场讨论。报告内容应反映一级学科或跨学科及学科前沿的科技文献内容,也可以反映论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学术报告后,博士生本人须填写《博士生学术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导师写出评语,并按通过、不通过二级制给出成绩。学术报告不通过者必须重做。
2. 选修课(2~4学分)
(1)专业选修课(20~40学时)1~2学分
按博士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安排本专业选修课程的学习。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2)跨学科(专业)选修课(20~40学时)1~2学分
按博士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以及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安排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的学习。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博士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创造、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并经两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可免考部分学位或非学位课程,视同修得该课程规定学分。
第二条 中期考核
博士生应在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的第五学期期末以前,由学院组织进行一次中期考核,目的是督促博士生能够按照开题报告的计划进行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以便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分档处理、甚至淘汰。具体时间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期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组成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及两名以上的专家组成,研究生教务员担任小组秘书)。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安排本学院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情况制定有关博士生中期考核的细则。
二、学院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博士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对博士生分档处理的决定。如涉及学籍处理,须报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三、学院应将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的有关材料保存备案,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博士生中期考核表》。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将作为研究生处进行博士生教学检查的一部分工作。研究生处将对各学院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学院是否按本文件规定及时对博士生进行了中期考核、是否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考核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
一、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遵循科学道德、遵守科学精神的基础上,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 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较广泛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 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向和技能,并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 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水平,并在答辩前二个月送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专家评议。
二、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7人,评审专家一般应是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人数和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应达到论文评阅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论文评阅意见至少返回5份,且均同意答辩,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人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论文写作是否符合要求,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特别应指出博士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新性的结果。
3.论文的主要缺点和存在问题。
4.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答辩。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的条件
1. 博士生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2. 发表学术论文2篇;
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SCI、EI、ISTP检索源刊,另一篇为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核心刊物。
3. 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5份以上均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专家应占答辩委员的半数以上,其中应包括2~3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学者担任。指导教师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三、答辩结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会议应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二年之内修改完善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共举行两次学位申请审议会议。学位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
二、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评议书、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论文和论文摘要各三份。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将上述材料以及课程学习成绩单、开题报告、学术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SCI、EI、ISTP检索源刊,另一篇为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核心刊物)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公室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一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学位审议会议。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简要汇报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除可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外,还可以做出重新答辩一次或带有其它附加条件的决议。重新答辩仅限一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名单,应在校内进行三个月公示,对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1. 因在校期间违法违纪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且在授学位前未撤消者;
2. 考试舞弊作伪者;
3. 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4. 其它不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例者。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分管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1. 审定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 审批博士生的录取名单;
3. 主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 审定本校培养博士生的各项规定;
5. 建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批博士生导师名单和与学位有关的重大事项;
6. 审批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
7. 处理博士生的学籍问题;
8. 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提供与改善博士生培养条件。
二、研究生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除协助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之外,还有以下职责
1. 研究、制定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 组织博士生招生工作;
3. 制定和修订博士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4. 组织、审定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计划;
5. 安排和检查博士生公共课教学;
6. 管理博士生学籍;
7. 协助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与学位授予权有关的申报和评估工作;
8.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本校毕业研究生的博士学位授予及其有关工作;
9. 编辑和出版博士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摘要汇编》;
10.组织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
11.检查博士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12.组织交流博士生培养工作经验;
13.负责管理博士生日常工作;
14.负责外聘教授、兼职导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15.处理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来信、来访及各种统计报表;
16.负责博士生的档案管理。
三、招收博士生的学院在博士生培养与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组织贯彻有关博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2. 审核本单位各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3. 审核本单位拟定招生专业目录、博士生招生计划,组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工作,组织新生复试工作;
4. 初审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
5. 组织本单位博士生公共课以外的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
6. 组织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检查本单位各学科博士生培养工作情况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落实本单位博士生培养条件;
7. 审批博士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
8. 负责本单位博士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单位博士生担任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
10.对博士生学籍处理和就业提出意见。
四、博士授权点所在系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审查协助博士生导师和导师组制定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2. 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培养工作和开设相关课程;
3. 审查博士生课程教学大纲;
4. 组织博士生学术报告活动,安排博士生的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
5. 定期检查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听取指导教师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情况的报告;
6. 初审博士生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报告,组织论文答辩;
7. 组织本系教师研讨博士生培养工作,并进行总结和交流。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 指导博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2. 指导、安排博士生课程学习;
3. 在规定期限内拟定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及论文工作计划,并提交院系审查后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
4. 定期督促、组织博士生进行学术报告,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5. 指导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5. 关心博士生的日常生活与全面、健康成长。
六、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要负责博士生培养文件的归档工作。各学院要在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应将答辩材料连同“博士研究生学业手册”一并交回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以便将培养文件归档。
“博士研究生学业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 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表
2.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一、二)
3.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表
4.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计划表
5. 博士生中期考核表
6.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7. 指导教师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8.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汇总表
9.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
10.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1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论
1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1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学位)审批表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