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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背诵笔记(4)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4:42: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

人犯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特殊主体

陷害、包庇他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

任何公民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一般主体

陷害他人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场合

包庇对象

犯罪目的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已决犯、未决犯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

特殊主体

刑事诉讼之中

未决犯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侵占罪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诈骗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

行为对象

犯罪成立条件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

家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使用权

挪作私用

公款

上述行为表现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般主体

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挪作他用

特定款物

必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犯罪目的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手段

挪用公款罪

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公款使用权

公款

擅自私用公款

贪污罪

永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公共财物所有权

公款、公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4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表现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 、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犯罪目的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受贿罪

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

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贪污罪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机关正常活动2)公私财产。

②犯罪主观:只能“直接故意”。

③只要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则构成本罪。

④若经查实,确系贪污、受贿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

***渎职罪

4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公共财物、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①犯罪客体: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0

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5万元就立案)

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达要求,但情节恶劣

②犯罪主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区别:1)行为方式2)犯罪主观。

④本罪、履行合同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区别:1)渎职性质2)犯罪主体。

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但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

③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罪与非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罪与非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国家安全

必须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

一般主体

不须情节严重

③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行为对象

犯罪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秘密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罪

国家安全

商业秘密

一般主体

4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司法公正。

②客观表现: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客观表现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不必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其他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lt)。

④本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犯罪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⑤本罪与伪证罪:1)侵犯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犯罪客体

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

徇私枉法罪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公正

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司法工作人员

伪证罪

司法秩序

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4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法院正常审判活动2)审判公正。

②客观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1)造成国家、公民利益严重损失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多次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④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案件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⑤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行为所指对象2)行为发生场合3)构成犯罪条件。

行为所指对象

行为发生场合

罪与非罪

枉法裁判罪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民事、行政诉讼中

情节严重才为罪

徇私枉法罪

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公民

刑事诉讼中

不必情节严重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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