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
行为对象 |
行为方式 |
行为主体 |
行为内容 |
行为实施时间 |
伪证罪 |
人犯 |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
特殊主体 |
陷害、包庇他人 |
刑事诉讼过程中 |
诬告陷害罪 |
任何公民 |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
一般主体 |
陷害他人 |
立案侦查前 |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
犯罪主体 |
犯罪场合 |
包庇对象 |
犯罪目的 |
包庇罪 |
一般主体 |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
已决犯、未决犯 |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
伪证罪 |
特殊主体 |
刑事诉讼之中 |
未决犯 |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 名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行为 |
犯罪主体 |
贪污罪 |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
国家工作人员 |
职务侵占罪 |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
侵占罪 |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
一般主体自然人 |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 名 |
犯罪客体、对象 |
犯罪行为方式 |
犯罪主体 |
贪污罪 |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
国家工作人员 |
盗窃罪 |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
一般主体自然人 | |
诈骗罪 |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
一般主体自然人 |
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罪名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主观 |
行为对象 |
犯罪成立条件 |
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 家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使用权 |
挪作私用 |
公款 |
上述行为表现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一般主体 |
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
挪作他用 |
特定款物 |
必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
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罪 名 |
犯罪目的 |
犯罪客体 |
犯罪对象 |
犯罪手段 |
挪用公款罪 |
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公款使用权 |
公款 |
擅自私用公款 |
贪污罪 |
永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公共财物所有权 |
公款、公物 |
侵吞、窃取、骗取等 |
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4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行为表现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元 、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罪 名 |
犯罪目的 |
犯罪对象 |
犯罪行为方式 |
受贿罪 |
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 |
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 |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
贪污罪 |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 |
公共财物 |
侵吞、窃取、骗取等 |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机关正常活动2)公私财产。
②犯罪主观:只能“直接故意”。
③只要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则构成本罪。
④若经查实,确系贪污、受贿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
***渎职罪
42.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公共财物、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①犯罪客体: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5万元就立案)
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达要求,但情节恶劣
②犯罪主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
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区别:1)行为方式2)犯罪主观。
④本罪、履行合同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区别:1)渎职性质2)犯罪主体。
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但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
③本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区别: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罪与非罪。
罪 名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
犯罪主体 |
罪与非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国家保密制度 |
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 |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情节严重 |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国家安全 |
必须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 |
一般主体 |
不须情节严重 |
③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犯罪主体。
罪 名 |
犯罪客体 |
行为对象 |
犯罪主体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国家保密制度 |
国家秘密 |
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国家安全 |
商业秘密 |
一般主体 |
4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司法公正。
②客观表现:
客观表现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不必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
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其他一般主体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lt)。
④本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犯罪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⑤本罪与伪证罪:1)侵犯客体2)客观表现3)主体。
罪 名 |
犯罪客体 |
客观表现 |
犯罪主体 |
徇私枉法罪 |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公正 |
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
司法工作人员 |
伪证罪 |
司法秩序 |
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
⑥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犯本罪,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4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法院正常审判活动2)审判公正。
②客观表现:
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1)造成国家、公民利益严重损失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多次枉法裁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④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案件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
⑤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行为所指对象2)行为发生场合3)构成犯罪条件。
罪 名 |
行为所指对象 |
行为发生场合 |
罪与非罪 |
枉法裁判罪 |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 |
民事、行政诉讼中 |
情节严重才为罪 |
徇私枉法罪 |
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公民 |
刑事诉讼中 |
不必情节严重 |
责任编辑:sealion1986